[公告] 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代理教師甄選公告
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代理教師甄選公告:
特教科實缺1名(身心障礙類)。
詳細內容請下載簡章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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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4年至106年「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經公開徵選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公司)獲選承作,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主旨:104年至106年「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經公開徵選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公司)獲選承作,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3月31日總處給字第10400292211號函辦理。
二、「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原由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至104年3月31日止
,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承作保險公司後,由南山人壽公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04年4月
1日0時起至106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請各機關轉知有需求之同仁,逕洽南山人壽公司辦理;洽詢電話:0800-020-090。
三、104年3月31日止仍在保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作之「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者,如於104年6月12日前加保且提供104年3月31日在保證明資料,不受續保年齡之限制,保險效力並接續自104年4月1日起生效,發生之事故得依本保險規定申請理賠。
四、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南山人壽公司本保險投保計畫及加入表各1份,並請逕至公務福利e化平台(https://eser
ver.dgpa.gov.tw)之公教團體保險專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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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加強宣導有關104年國中教育會考事宜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並自103年起每年5月針對國中3年級學生統一舉辦。教育會考之目的為瞭解並確保國中學生學力品質,不論是否需在入學管道使用會考成績,所有國中應屆畢業生都應該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英語科聽力測驗將於104年國中教育會考採計成績,為使國中學生及教師瞭解教育會考的命題精神與題本格式,教育部101年4月即於國中教育會考網站(http://cap.ntnu.edu.tw/)公布各科參考題本。由已公布的參考題本顯示,英語聽力試題內容簡單,均屬基本容易的日常語句及短篇言談,請學生不要放棄英聽作答。
三、數學科非選擇題將於104年納入計分,國中教育會考網站除了公布參考題本外,亦公布評分指引及各得分樣卷說明,從已公布之得分樣卷顯示,學生只要敘寫解題過程,均有機會部分得分,請學生儘量作答。
[公告] 104年親職講座「看見孩子的天才,賞識孩子的獨特性。」
[公告] 「104學年度高中職及五專資訊定位查詢系統」與「12年國教580APP」Q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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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八年級中音直笛比賽成績公告
八年級中音直笛比賽成績公告
第一名 809
第二名 810
第三名 812
獎勵:班級獎狀乙紙,於升旗時間頒獎。
第一名 小功乙次(實際上台同學)
第二名 嘉獎兩次(實際上台同學)
第三名 嘉獎乙次(實際上台同學)
感謝評審老師、音樂老師與導師的辛勤指導。
[公告] 教務處辦理活化教學~國文領域分組合作學習觀課及專業講座研習,歡迎同仁踴躍參加。
[公告] 教務處辦理活化教學~國文科分組合作學習觀課與講座研習,歡迎同仁踴躍參加。
[公告] 執行節水抗旱措施-節水教育標語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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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一案,請查照。
主旨: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
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
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復查「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4點及「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再查「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略以,「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
任班主任、教職員。」。
五、另查教育部101年2月10日召開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
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一案決議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
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六、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及兼職等規定,若查察屬實將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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