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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4年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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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15-03-26 08:37:22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11生效,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40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31日止滿40歲者。

 

()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健康檢查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提升為2

 

Ps.再次提醒: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故請勿至診所健康檢查,以避免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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