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04年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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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一)40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
(二)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三)健康檢查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提升為2日。
Ps.再次提醒: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故請勿至診所健康檢查,以避免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
![]() |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xls (已被下載 8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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