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檢送「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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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請協助轉知
所屬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65861號函
辦理。
二、檢附「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年臺閩地
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
參考原則」、「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年臺閩地區
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1份。
三、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4日至5月7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http://tas.kh.edu.tw) ,並於5月7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4年4月13日起至104年5月7日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7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 | [1]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doc (已被下載 29 次) [2]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doc (已被下載 48 次) [3]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doc (已被下載 46 次) [4]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doc (已被下載 4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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