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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送「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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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15-04-13 08:27:46

主旨:檢送「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請協助轉知
所屬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65861號函
辦理。
二、檢附「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年臺閩地
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
參考原則」、「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年臺閩地區
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1份。

三、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2457,自行上網填報資料(http://tas.kh.edu.tw) ,並於57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4413日起至10457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7,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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