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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104年度花燈製作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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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 - 活動訊息 | 2015-09-22 10:48:45

一、旨揭研習計畫係為培養花燈製作種子教師,傳承花燈製作經驗,鼓勵參與燈節展演活動;並期透過花燈製作之知能,結合科技現代工藝,行銷桃園之文化藝術特色。
二、研習時間及地點:訂於104年10月13日(二)至10月19日(一)於龜山國小禮堂(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933巷14號)舉辦。請各校(單位)遴派人員或有興趣人員參與。
三、研習對象:以學校教師、志工或家長為優先,或對花燈製作有興趣之各機關團體及民眾。每組人數為1-3人。
四、報名方式:
(一)由學員所屬單位於104年9月30日(三)前完成團體報名,並將報名表核章後寄(送)至龜山國小,依報名先後經確認錄取後另行通知。
(二)如係學校教師身份請於104年9月30日(三)前,另至桃園市教師研習系統(承辦學校龜山國小)進行網路報名,逾期不候。並請將課程表傳送至龜山國小;俾利辦理代課鐘點費核算事宜。
五、課程全程計40小時,參與且完成作品者由本局核發「花燈製作藝師證書」,惟請假或缺課超過總課程五分之一,不發給花燈藝師證書。
六、本研習所製作之花燈作品均須完成,研習結束當天請各單位負責各花燈作品之載送(小貨車為宜),並妥為保管以報名參加「2016年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七、報名方式及其他研習相關事宜,請詳參實施計畫。
八、如有其他相關事宜請洽承辦學校龜山國小呂天得主任(聯絡電話:3203571轉310),或本局終身學習科賴家馨小姐(聯絡電話:3322101轉7471)

 

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
104年度中小學教師花燈製作研習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交通部觀光局2016台灣燈會專案。
(二)桃園市政府「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花燈競賽工作會議決議。
二、目的:
(一)培養花燈製作種子教師,傳承花燈製作經驗,鼓勵參與燈節展演活動。
(二)透過花燈製作之知能,結合科技現代工藝,行銷桃園之文化藝術特色。
(三)傳承民俗藝術,融入鑑賞美學,以及休閒生活,提升全民之人文素養。
三、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龜山國小
六、協辦單位:內壢國小、迴龍國中小
七、研習時間及地點: 104年10月13日(二)~104年10月19日(一)
(一)地點:龜山區龜山國小禮堂。
(二)對象:以學校教師、志工或家長為優先,或對花燈製作有興趣之各機關團體及民眾。(預計100組)
(三)承辦學校聯絡人:龜山國小呂天得主任,聯絡電話:3203571*310
七、研習內容:
(一)對象:
1.以學校教師、志工或家長為優先,或對花燈製作有興趣之各機關團體及民眾。
2.每場次研習人員以100組為限。
(二)主題:以2016燈會在桃園 (猴),或是結合友好城市、民俗文化等。
(三)課程:師資邀請專業燈藝師,詳見實作課程表(附件一)
九、報名方式:
(一)由學員所屬單位於104年9月30日(三)前完成團體報名,並將報名表(附件二~1)核章後寄(送)至龜山國小,依報名先後經確認錄取後另行通知。
(二)如係學校教師身份請於104年9月30日(三)前,另至桃園市教師研習系統(承辦學校龜山國小)進行網路報名,逾期不候。並請將課程表傳送至龜山國小;俾利辦理代課鐘點費核算事宜。
(三)如有疑義請洽研習場地學校。
十、注意事項
(一)花燈製作工具及材料每組1份,由本局購置,剪線鉗、老虎鉗、尖嘴鉗、斜口鉗、剝線鉗、彎剪、熱熔槍等工具,於研習後請研習人員攜回,列為公物,並做為指導同仁及學生製作花燈之用具。
 (二)特殊工具或材料請研習人員視作品需求自備。
 (三)各研習場次以1組製作1件作品為原則,每組人數至多3人。
 (四)本研習所製作之花燈作品均須完成,研習結束當天請各單位負責各花燈作品之載送(小貨車為宜),並妥為保管以報名參加「2016年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五)為推廣傳承民俗技藝,參與本研習之教師於研習結束返校後,請鼓勵與指導同仁、學生、家長或社區民眾一同製作花燈,踴躍參加「2016年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六)研習人員請穿著輕便耐髒之工作服,便於操作;研習期間並請自備環保杯、環保筷。
十一、獎勵
(一)研習各場次之花燈作品,擇優遴選優秀作品30件,每件作品發給禮券1,000元。
(二)參加研習單位之講師或學員,其後指導同仁、學生、社區、民眾報名參加競賽,具名指導教師且符合收件規格之作品1件者,由本局頒發指導獎狀1幀,以茲鼓勵。
十二、課程全程計40小時,參與且完成作品者由本局核發「花燈製作藝師證書」
十三、服務單位請惠予研習人員研習期間公(差)假登記,請假或缺課超過總課程五分之一,不發給花燈藝師證書。
十四、研習人員之作品須同意無償提供本局展覽、攝影、出版集製作相關宣傳品等非營利行為之授權;並得受邀媒體之相關訪問,不得異議。
十五、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參加本研習之學校教師,請惠予研習期間公(差)假登記(並得支領代課鐘點費,10/17-10/18適逢例假日,請於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下得予補休假二日),並請將課程表傳送至龜山國小俾利辦理代課鐘點費核算事宜。辦理績效優良人員,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敘獎。
十六、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辦理績效優良者,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敘獎。
十七、研習預算:本計畫辦理研習及製作工具材料所需經費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經費項下支應。
十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檔[1] 380057600X0000000_0071342A00_ATTCH1.doc (已被下載 2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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